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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正更正不影响生效时间

时间:2023-05-29 10:11 作者: 点击:

处罚办法,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,适用的法律法规,法律上也不允许通过补正的形式来否定原决定书的内容,尤须注意的是,处罚办法,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 二 项 规
新修订的《处罚办法》第八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,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 述错误、笔误或者计算错误,以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 情形,但未损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应当予以补 正或者更正。这是生态环境部门规章第一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。 

虽然《处罚办法》规定了可以 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,但对补正或者更正是否影响处罚决定书的 生效时间没有明确,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争议。对此,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。 

首先,从补正或者更正的作用来看,对处罚决定书中的文字表述错误、笔误或者计算错误,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进行补正或者更正,是修 正原处罚决定书中的误写、误算,甚至漏写,目的是为了真实还原处罚决定书的正确意思表达。并且,经过补正或者更正后的处罚决定书,所认定的事实、依据的主要证据、适用的法律法规、处罚的 事项与原处罚决定书无异。 

其次,从处罚决定书的既判力来看,处罚决定书一经依法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,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,法律上也不允许通过补正的形式来否定原决定书的内容,以确保处罚决定书的公信力、公定力。补正或者更正,不是对原处罚决定书的更改,更不是根本性的颠覆,仅仅是对 原处罚决定书的补正、补错、补漏,并不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文书,是作为原处罚决定书的附件而存在,这也是维护处罚决定书效力稳定性的应有之义。 

再次 ,从 权 力 救 济 方 面 来 看。补正或者更正,只是误写、误算或漏写,既未处置相对人的实体权利,也未影响其陈述申辩、听证等程序权利,无需再增加新的额外的权利救济时限。法律给予当事人行政复议 60 天、行政诉讼 6 个月的较长的救济时限,在复议诉讼期限内,无论是否补正或者更正,相对人都可以提起复议诉讼。如果相对人怠于行使复议诉讼权利,应视为放弃权利。而且 ,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也 有 类 似 规 定。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 解释》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一项规定,裁定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,不能上诉。 

最后,尤须注意的是,《处罚办法》规定了例外的情形,即未损 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才应当补正或者更正。对合法权益,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。实体权利方面,应至少包括事实认定调整、关键证据增 加、适用法律变更、处罚事项改变等。程序权利方面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六 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、陈述、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,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 二 项 规 定 的‘ 程 序 轻 微 违 法’”规定,应至少包括陈述、申 辩、听证等权利。上述这些实体 权利和程序权利有损害的,不适用补正或者更正。

综上,对未损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补正或更正后的决定书确认的仍是原处罚决定书的事实、理由与处理结果,而不是形成一个新的处理决定,故生效时间应是原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,不应再以补正或更正的接收时间重新计算生效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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